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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監獄和高明監獄的區別

廣東省佛山監獄始建於1958,位於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占地1502畝。監獄先後隸屬江門、肇慶、佛山專員辦公安處、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勞改局,於1992+00年6月劃歸佛山市管轄,2019年2月由省級直接管轄。

建監62年來,監獄堅持“懲防結合、以改造人為目標”的工作方針,緊緊圍繞安全穩定、改造質量兩大主題,堅持依法治監、從嚴治警、公正執法,各項工作取得良好成效——2001建立了首個“罪犯法律援助處”,2002年被省司法廳命名為省級現代文明監獄。2003年被中央綜治委授予“全國刑滿釋放人員安置教育工作先進集體”稱號,2004年被評為“廣東省安置教育工作先進集體”、“佛山市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工作先進單位”,2005年被司法部評為“全國監獄勞教系統文明執法先進單位”,2006年被佛山市政府評為“先進集體”,2008年被評為“廣東省監獄管理局”。2010被司法部評為“全國監獄勞教工作先進集體”,2011被省司法廳授予二等功。到2019,實現了監管安全連續22年、生產安全連續24年,改造罪犯4萬余人,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新時期,廣東省佛山監獄將認真貫徹落實司法部、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的工作部署,進壹步提高政治站位,堅守安全底線,踐行改革宗旨,堅持以黨建引領建設,壹手抓安全防控,壹手抓規範建設, 統籌推進以政治改革為引領的五大改革格局,不斷提高罪犯改造質量和公正執法水平,努力建設具有粵港澳大灣區特色的示範監獄。

廣東省高明監獄,位於珠三角西北部的佛山市高明區,占地5.8平方公裏,東臨西江,距省會廣州70公裏。水陸交通十分便利。

高明監獄創建於1957年9月,前身為“廣東省第二十六勞改隊”,195年2月經省政府批準更名為“廣東省高明監獄”。它有20個部門和15個監獄區。

我國監獄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應當在監獄執行。”這篇文章用準確簡潔的法律語言,從國家法制的高度,明確界定了我國監獄的性質。

功能: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將罪犯的身心置於懲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所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根據懲罰的目的,改變罪犯的犯罪觀念,培養他們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果的總和。

3.監獄的防衛功能是指監獄通過執行刑罰,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同時對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進行警戒、威懾和教育,使其不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果的總和。

4.特殊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執行刑罰,使罪犯與社會隔離,失去再次犯罪的條件,從而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防止其在服刑期間再次犯罪。

5.壹般預防是指監獄對罪犯進行懲罰,以威懾未犯罪的人,防止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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