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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主要承擔者

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有舉證責任。但下列事項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已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除外;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情況下,證明其申請的事實;在壹起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被訴行為的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主體是被告;被告不能為具體行政行為提供證據和依據的,可以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和依據。

民事訴訟:

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這是壹般的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就叫舉證責任倒置。在下列侵權訴訟中,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發的專利侵權訴訟;

(二)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的侵權訴訟;

(三)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五)因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

(6)相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此處指醫療、勞動爭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被告應當根據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

(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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