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依法規範實施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人員轉化為守法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和組織實施社區矯正。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和罪犯,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的所有執法環節實行法律監督。
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再次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和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
社工和誌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相關部門、村(居)委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學校、家庭成員或監護人、擔保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進行調查評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住所、家庭和社會關系、壹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的意見、禁止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報送委托機關。
第五條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對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的居住地進行核實,在對其量刑時或者出監前,書面告知其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的期限和逾期報告的後果,並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判決、裁定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