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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體制機制是什麽?

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體制機制是什麽?

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體制機制,就是分別負責司法審判和行政執行,在各自領域行使職權,同時相互協調配合,保證法律的實施和司法公正。

司法機關,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負責審理案件、裁決糾紛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機構。他們通過審理案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司法行政機關主要包括司法局、司法廳等機構,是負責司法行政的政府機構。他們負責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管理司法行政事務,推進司法行政改革。

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時,主要負責審理案件,查明事實,對案件作出法律決定;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執行法律和管理司法行政事務。兩者在各自領域行使職權,確保法律的實施和司法的公正。

在相互配合方面,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需要相互協調配合。比如,司法行政機關在執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時,需要協助法院執行;在開展宣傳和社區矯正時,法院還需要與司法行政機關密切配合。此外,雙方需要在信息共享和業務交流方面加強合作,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總而言之:

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體制機制是確保法律實施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兩者分別負責司法審判和行政執行,在各自領域行使職權,同時相互協調配合,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司法的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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