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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不帶飲料有法律依據嗎?

最高法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屬於餐飲行業霸王條款。

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餐飲業“不準自帶酒水”和“包間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是餐飲業利用優勢地位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所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擴展數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這些餐飲業的“規定”在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認定為“霸王條款”,遭到中國烹飪協會、中國旅遊飯店協會等行業協會和部分餐飲企業的抵制。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2月14日明確,“不得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屬於餐飲行業制定的違反《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禁止自帶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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