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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誰更大?

當地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在我國,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但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有本質區別:壹是制定和頒布機關不同;第二,權威性和社會效果不同。地方政府規章的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本省(市)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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