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被拆遷後,當事人可以申請補償。包括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安置可能享有的全部補償權益,以及因強制拆遷造成房屋內物品損失的補償。具體賠償金額應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和實際損失確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壹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房屋強拆的程序是什麽?
1.政府作出強制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可以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和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見證人,公證部門應當保存被拆遷房屋及其內容的證據。當實施強制拆遷時,
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執行機關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當通知拆遷人到場;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當送交指定地點,交由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付給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應當將貨物存放在合適的倉庫,同時由被拆遷人制作通知書告知當事人。
人們在壹定時間內收到貨物。逾期不領取的,拆遷人應申請代管;
6、強制執行騰退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