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第十壹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認定防衛過當的條件: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二者缺壹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立足於辯護人辯護的情形,結合公眾的壹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對行為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
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擴展數據:
本次會議傳達了三個明確的信號
信號壹:執法者要吃透相關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發布會上提到,執法者要吃透相關法律精神。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違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刑法修訂對第20條進行了重大調整,放寬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增加了特殊防衛制度。
刑法自65438年至0997年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修改後的刑法規定,正確、妥善處理了大量相關案件,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自衛制度的適用過於嚴格,甚至嚴重不當。
信號二:當“死罪大惡極”的觀念符合法治精神時,“得過且過”的做法就是錯誤的。
姜啟波在發布會上提到,要切實糾正“誰能鬧事就有理”、“誰死傷就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律不能向違法低頭”的法治精神。
記者觀察到,長期以來,在壹些案件中,出現了壹些“人先死”、“誰能鬧事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幹擾執法者判決的情況,新聞發布會明確傳達了公正裁判要對“和稀泥”說不!
信號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姜啟波在發布會上提到,要充分考慮維權者面對不法侵害時的急迫和緊張,防止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準確的標準進行評判。
「充分考慮維權者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緊迫感和緊張感」是什麽信號?這意味著要求執法者旗幟鮮明地澄清是非,讓違法者承擔責任。
新華網-三部門發文明確防衛過當標準,釋放了什麽信號?
中國網-三部門發文明確如何認定防衛過當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