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辦理入職手續後,員工需要按照單位的規定上班。如果不能正常上班,需要請假。如果入職手續後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需要告知公司其解除合同的意向,在公司允許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才能到公司上班。員工辦理入職手續後未上班的,視為自動離職。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申請工作就得去上班。員工辦理入職手續後未上班的,視為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2.如果員工入職後想離職,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公司。如果約定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3.員工入職後不上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