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譽是無形的、無價的,侵權行為不會對其造成直接損害。對於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因侵權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比如被害人為停止侵害、為訴訟調查取證所支付的費用,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等。這部分費用是因侵權行為而增加的,是被侵權人被迫擴大的支出,應當納入直接損失的範圍。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權受到侵害,並沒有像有形財產權那樣直接表現為財產的毀損或滅失,因此認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有遭受直接財產損失是片面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只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以至於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額無法彌補所遭受的損失。這不得不說與忽視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有關。根據盜版光盤內容認定犯罪:
1.盜版光碟的內容與煽動分裂國家有關,罪名與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有關。
2.如果盜版光盤的內容涉及對少數民族的歧視和侮辱,那麽出版少數民族作品罪就涉及歧視和侮辱。這個罪要看情節和後果。
並不是說只賣色情光盤就違法了。銷售盜版光盤也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觸犯法律的範圍,也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根據涉案人數的不同程度,會涉及量刑不平等。情節嚴重的甚至會涉及到處罰和量刑。所以妳不能賣盜版光盤,這樣不僅會侵犯他作品的知識產權,還會觸碰法律,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三條* *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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