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1.擾民的定義是什麽?
1,擾民的定義是具有壹定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人的利益,壹般指噪聲擾民,超過噪聲分貝標準的可視為擾民。
(1)康復療養區等特殊安靜區域:50分貝;
(2)居住建築、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用房等需要保持安靜的主要功能:55分貝;
(3)以商業金融、公平貿易為主要功能,或住宅、商業、工業混合的區域,需要保持安靜的住宅區:60分貝等。
二、有下列擾民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產生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這就直接把簡單常見的擾民噪聲直接納入了法律調整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