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法律制度在威廉壹世(又稱征服者威廉)領導的諾曼征服英國後的1066和13世紀開始形成。當時,為了加強司法權,英國王室派遣法官到各地審理案件。當時法律問題很多,沒有白紙黑字的法律規範。因此,法官根據當地的社會風俗、習慣、道德觀念和常識做出判決,基督教《聖經》的教訓也對當時英國社會的道德觀念產生了很大影響。當這些案件壹個接壹個地積累起來,而當時的法官又習慣於尊重和遵循前人法官(尤其是上級法院的法官)的原則時,經過幾百年,積累下來的案件就形成了適用於全國的法律。尤其是印刷術普及以後,很多重要的案件都是由律師用文字記錄下來,然後印刷出版。每當律師接手壹個新案件時,他都會查閱以前公布的案件作為依據。法官在審理每壹個案件的時候,也越來越詳細地說明了自己做出判決的理由,並對之前的案件進行了分析,作為支持自己判決的理由。到大約15世紀,這種“法”逐漸由立法機關在沒有立法的情況下確立起來,所以普通法也被稱為不成文法。壹些法律學者甚至認為,從理論的角度來看,這種慢慢積累的“法律”就像正義和道德的概念壹樣。在所有制度建立之前,它其實就存在於每個人的良心中。法官的職責就像是“找出”這些法律原則,而不是“創造”法律。
[編者]大陸法系
主要項目:歐洲法律體系
“大陸法系”壹詞中的“大陸”是指歐洲大陸,所以也可以稱為“歐洲法系”。目前,這壹法律制度主要為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意大利、德國、荷蘭、葡萄牙等)所采用。)以及受上述國家影響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如日本、澳門)。大陸法系在英語中壹般稱為大陸法系,其主要歷史淵源是古羅馬帝國的法律。後來,在歐洲中世紀晚期(即文藝復興之前,約12至15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再次受到重視。到了十八世紀,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都頒布了法典,試圖列出各種法律分支的規範。
下列國家或地區建立了以大陸法系為基礎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