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企業條例。
4.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改組和富余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2004年12月25日第102號文件)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
擴展數據:
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和富余人員分流實施辦法
文號: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
壹、關於職工安置的具體政策:
1.適用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辦法》(勞部發481號);
第五條適用於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第八條補償適用於企業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形。
2.請參考文件編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 859號:
(1)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動等相關事項。改制分流過程中參照《財政部關於企業公司制改革中國有資本管理和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2)改制企業可以用企業凈資產支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並按規定程序沖減凈資產。
(3)改制企業凈資產可按國有企業有關政策規定提留,其余可分配給改制企業職工。
(4)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改制企業占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辦理轉讓手續;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劃撥土地目錄》(令第國土資源部第9號令)批準。
改變後的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在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並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允許將房地產項目的轉讓收益用於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職工安置和職工安置資產處置的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關於參與集體資產分配的人員範圍和決策方法。
1.謹慎處理集體股票資產的分配。股票資產由全體職工依法處置。
2.現有資產處置方案、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應當經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3.告知所有有權參與現有資產處置的人員依法參與企業改制。
4.擁有資產的集體企業所有者有權決定企業改制方案,企業必須保證企業改制過程的公開、公正和公平,依法設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參考資料:
中國財務總監網-中國經貿企業改革[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