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確實存在,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通知送達對方時,不用上班,需要留下通知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糾紛且無法證明自己已盡到通知義務。但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勞動的,可以不經通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強制辭職通知壹般是在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時,基於無奈而提出的。強制辭職通知應包括職務、公司名稱、勞動關系類別、辭職原因和公司應支付的金額。
勞動者被迫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註意,強制辭職需要以下要素:
1.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員工合法權益的;
2.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
3,公司不給社保或者不足額繳納社保。壹般公司是以2200或者10000為基數,實際工資遠高於此;
4.拖欠工資和克扣工資;
5、使用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員工工作的;
6、高危行業不提供相應的安全措施,強迫員工工作。
強制辭職通知的註意事項如下:
1,文件名;
2.單位名稱;
3.勞動關系的範疇;
4.被迫辭職的原因;
5.公司需要支付的付款類型。
綜上所述,強制辭職通知書是勞動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寫的,交給用人單位的壹種書面通知。建議在提交通知前收集相關證據,然後提交並辦理離職手續。後續用人單位未支付相關款項的,勞動者可持事先收集的證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