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據法律,應當適用法律A,適用法律B。
二、適用已廢止、失效或尚未實施的法律。
已明令廢止或失效的法律,今後壹律作為法律依據。尚未實施的法律被援引作為處理的法律依據。
3.違反了法律的追溯條款。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規定只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的事件和行為,而不適用於法律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壹個典型案例——錢訴浙江省慈溪市鎮人民政府案。
4.違反適用的法律規則。
《立法法》有關條款在“第五章申請和備案”壹章中作了如下明確規定;《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的座談會紀要》作出了詳細的適用規定。在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5號《魯威(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訴江蘇省蘇州鹽務局案》的判決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本規則。蘇州鹽務局依職權對魯威公司實施行政處罰時,雖適用了《江蘇省鹽業實施辦法》,但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條關於法律效力層級的規定,也未遵循《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沒有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是“如果愛婚姻服務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案,其中指出“...被告通知書有法律依據,沒有被引用,應該是適用法律錯誤。”
六、只引用了法律名稱,而沒有相應的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第41號指導性案例《宣義成等人訴浙江省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案》中的判決理由指出:...衢州市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據《土地管理法》對轄區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管理和調整,但在行使職權時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被告在制作《告知書》時,只說明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的有關規定制作的,並未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因此,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