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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行政活動法律適用的區別

行政訴訟與行政活動在法律適用上的區別如下:

1.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並作出判決的活動。這樣,只有人民法院才是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體,有權適用法律。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只是當事人之壹,無權決定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即不能最終確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因此,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機關。

2.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屬於第二次法律適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對已作出的法律的重新適用,也稱審查適用。因此,通常被稱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適用。這是因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無論是否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作出,實質上該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對具體法律事實適用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還需要分析調查案件的事實,選擇和適用所適用的法律文書,作出符合法律規範的決定。因此,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前,行政機關已經作出了如何適用法律的決定,這是第壹次適用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經過審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最終判決,直至作出判決。在這個過程中,仍然需要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規範,這是法律的二次適用。在法律首次適用時,行政機關面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第二次適用法律雖然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但審查的對象不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事實,而是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事實。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在審查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適用法律的合法性的基礎上的重新適用。

3.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除明顯不公平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外,不解決合理性問題。這是行政訴訟法的適用不同於刑事和民事訴訟法的特點之壹。因為行政機關在大多數情況下享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在法定權限和範圍內,行政機關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司法機關不能具體幹預行政機關的判決,甚至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自行作出決定,這違背了權力制衡原則。因此,在行政訴訟中,衡量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唯壹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可以參照規則,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主觀判斷標準。

4.法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法律、法規和規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行政規章,不同於行政機關首先適用法律,可以適用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鄉鎮政府的決定等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也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執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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