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條
1.勸酒行為本身不違反法律,是合法行為;
2.但勸導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3.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壹般情況下,受到人身損害的飲酒人應當承擔損失,但在下列情況下,同壹飲酒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飲酒導致的疾病、殘疾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者不能飲酒,會導致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殘疾、死亡;
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勸酒者不必承擔過錯責任,但公平責任原則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飲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飲酒都要承擔責任,但前者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2.強迫性說服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勸酒行為,如用言語威脅對方、強迫飲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的,飲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酒後駕車、洗澡和劇烈運動都沒有被勸阻。
在明知對方是酒後駕駛而不勸阻的情況下,壹旦發生損害,同車飲酒者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如果醉酒者不聽勸阻,同酒者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但如果同飲者明知醉酒者飲酒過量,語無倫次,神誌不清,同飲者應當勸阻其飲酒,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未能勸阻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未能安全送達醉漢。
如果醉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酒人就負有壹定的監護義務。
如果同飲者未能將醉酒者送往醫院或讓其去有人照顧的地方(如家中),此時若發生意外,同飲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勸退的,可以獲得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對於殘疾人,有殘疾生活補貼和殘疾賠償金。如果死亡,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