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昆明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海奧智能家居(雲南)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涉嫌違法。5月17日,昆明市應急管理局立案調查。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第七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第三十條之規定,昆明市應急管理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處以1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石某某處以3000元罰款。
下列兩種行為屬於行政違法行為:
壹是職務過錯,即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這種瀆職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未達到瀆職的程度。
二、行政過錯,即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法規。
職務過錯,即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這種瀆職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未達到瀆職的程度。
行政過錯,即公民、法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構成行政違法;行政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行政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壹定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