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衛生法規,監督管理傳染病和食品、職業、環境、學校、放射、公共場所、化妝品衛生;負責衛生行政復議和衛生執法監督;宣傳和普及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三、制定醫學科教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醫戰略,組織衛生科技研究、成果鑒定、技術開發和成果推廣;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指導重點醫學院校實施,培養衛生技術人員。
第四,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組織全民健康教育;對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制定防治規劃並檢查監督實施;負責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蟲病、職業病等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疾病的防治;負責檢查、監督和指導全市愛國衛生工作,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研究制定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婦女兒童保健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組織建設和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的實施。
六、貫徹中醫藥、民族醫藥、中西醫結合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市中醫藥發展規劃,促進中醫藥的繼承和創新,發展中醫藥事業。
七、研究制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建設和管理全市衛生專業技術隊伍。
八、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組織調度全市各級衛生技術力量,配合有關部門搶救傷病員;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疾病實施應急處理,預防和控制疫情和疾病的發生和蔓延。
九、組織、協調和指導衛生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對衛生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
十、負責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鑒定。
十壹、負責全市離休人員、老紅軍等公費醫療管理和醫療保健。
十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管理。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