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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正當競爭

律師的不正當競爭:

1,混淆行為。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有壹定影響的企業、社會團體等名稱的;未經授權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其他足以誤導人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3.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4.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律師行業不公平競爭的原因;

1,案例來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務市場混亂,包括鄉鎮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職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有證”和“無證”機構都在爭奪案源。從部門局部利益出發,搞行業壟斷,律師的案源得不到保障;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即法律服務的需求小於法律服務的供給;

2.利益驅動。律所改制後,律師為了完成任務、節省工資、實現提成,不得不自行其是,通過支付回扣的方式拉攏相關人員。

3.金融系統是松散的。以商業競爭的方式支付回扣,促進律師行業的發展,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但在實踐中,律所的財務管理並不嚴格,為不正當競爭打開了方便之門。

4.管理弱化。由於我國律師行業行政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受政府編制和財力的制約,相關部門和行業現行管理機構存在職位空缺、人員不足、財力不足等壹系列問題。導致管理模式只重視領導工作,忽視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在管理上,只重視管理工作的總體布局,忽視檢查和監督;在管理行為上,只註重表面上的被動工作,忽視主動工作;

5.隱蔽性強。

綜上所述,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給律師行業帶來了極大的危害,不僅將合法合理的競爭引向了反面,也造成了律師行業的嚴重混亂,損害了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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