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編造了這壹點,需要證據。例如,被告被告知借款糾紛時,被告辯稱自己沒有借款,因此有義務證明原告手中的借款是什麽?原告手裏的收據是什麽?沒有證據瞎說,等於沒說。2.我黨可以積極防禦。例如,當被告被告知借款糾紛時,被告辯稱自己沒有借款,我們可以出示被告寫的借條和我行的付款收據,以證明對方所說的不是事實。3.當事人胡編亂造,情節嚴重的,法官可以訓誡、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作為我們的當事人,我們可以向法官申請對對方的胡攪蠻纏行為進行處罰。
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誠實地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本期所涉案件中,被告在庭審過程中故意對案件事實作虛假陳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影響了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妨礙了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壹經查實,法院有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予以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中沒有事實,只有證據”這句諺語足以說明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對證據的高度依賴。所以不管哪壹方是原被告,不管鬧得多熱鬧,關鍵還是要看證據。如果“舉證不能”,仍然要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