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違反行政法規的案件,刑事案件是違反刑法的案件。二者在法律適用和案件情節上存在差異。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類型?
1,傳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時可用,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居所,監視其行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實施的,在壹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將其送往壹定場所羈押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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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