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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規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法或行政法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法責任的特征是: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通常實行過錯推定,某些情況下實行嚴格責任;行政責任的形式是多樣的。

行政責任有兩層含義:壹是指行政人員在壹定的崗位和職務上實施行政活動時應當承擔的角色義務,即責任;二是指對行政人員未積極有效履行職責的追究,往往表現為負面的批評、處分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責任是上述兩個方面的統壹或總和。

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追究行政責任的原則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行政上只能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從立法指導思想、原則和執法實踐來看,追究行政責任應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過責的法理。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及其應當承擔的過錯責任,應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是違法的,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應當給予哪些行政處分,都應當以某種形式的規範性文件或者規定來明確規定。

(2)與過刑相適應原則也叫過刑原則。就是根據過錯的大小來決定處罰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處罰不當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自我負責原則。無論涉及誰的違法失職,都要無壹例外地追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玩忽職守的人,不違法不咎公。還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分別做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不允許不承擔責任就上崗行使職權,更不允許出了事就推卸或強加責任、負全責或代人承擔責任。

(4)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通過懲治違法失職行為,教育我,警示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達到警醒預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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