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關法律規定的“情節惡劣”:
(1)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
(2)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關法律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3、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行奪取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 * *場所壹起。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在火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綜合考慮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場所的人數、公共場所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
5.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6.糾集他人三次以上犯尋釁滋事罪,不處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7.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搶劫等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8.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