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騷擾是指行為人違背受害人的意願實施的性騷擾。施暴者和受害者可以是異性也可以是同性,騷擾者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實際上,大多數男人騷擾女人。行為方式可以是語言、文字、圖像,如講“下流”笑話、進行顯性或隱性的性挑逗、發送帶有性內容或暗示性質的文字、圖像等。也可以是肢體行為,如撫摸、撫摸身體敏感部位、強行接吻、暴露性器官等。
二、性侵起訴證據如下:
1,不洗澡,拍照留痕跡留在身上和衣服上,如精液、頭發、抓撓時指甲間留下的鱗片、現場留有痕跡的紙巾、床單;
2.保存與侵權人通過電話、微信溝通時的記錄、騷擾短信、郵件、筆記或收到他人展示的與性有關的禮品或色情書籍、海報;
3.如果有證人,可以找,但要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如果事發地點位於酒店、餐廳等場所,那麽相關監控視頻也可以作為證據,壹定要通知警方;
4.音頻、視頻、照片等視聽資料應作為證據提交給警方,但音頻、視頻要清晰,圖像中要能辨認出肇事者,否則不構成有力證據。
根據具體情節,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實施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或者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