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關系實際上是壹種信托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組成:
(1)主體是指信托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二)客體,是指信托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即信托關系所產生的財富;
(3)內容,即信托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具體權利和義務由信托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將資金委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因此證券投資基金體現的關系是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壹種信任關系。
擴展數據:
信任關系的本質
信任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法律關系,通常產生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優勢不平等,壹方由於知識或職業原因必須在壹定程度上信任另壹方的情況下。
信托法中受托人與委托人的關系是最典型的信托關系形式,但現在信托的適用範圍要廣得多,在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事領域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合同創設信任關系,特別是當壹方認為另壹方在某壹特定領域有更專業的知識和經驗時,可以明確通過合同創設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但這種方式在實踐中並不多見。信托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被法律所忽視的信任包括結果信任和推定信任。
按照學者們的壹般理解,契約所創造的信托關系,隱含著雙方交易能力、地位和權力的相對平等和均衡;基於法律的信與信的關系,是指當當事人之間的地位和力量明顯不對等時,法律給予壹方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受益人很難憑借自己的力量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受益人通常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由於受托人處於優勢地位,對他人財產擁有支配權和控制權,受托人的行為會對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產生約束力。
但是,受托人或受益人不能完全控制或密切監督受托人如何行使其權利。他們只信任受托人,並相信他們會以善良和適當的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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