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首次通過立法明確了性騷擾的具體形式。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所在單位、加害人所在單位、婦聯及相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此外,在中國各地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中,對性騷擾問題做了進壹步規定。如《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禁止“以戀愛、結婚、招工或者其他方式為名進行遊戲”、“非法搜查婦女身體”等。這些規定都是反對性騷擾的積極措施。此外,《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規定比較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