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騙取中標的;
(二)3年內以他人名義投標2次以上的;
(三)以欺詐手段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嚴重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處理: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將取消其在1至3年內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壹)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騙取中標的;
(二)3年內以他人名義投標2次以上的;
(三)以欺詐手段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嚴重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投標人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有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數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在3年內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壹)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騙取中標的;
(二)3年內以他人名義投標2次以上的;
(三)以欺詐手段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嚴重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投標人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有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六點五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無正當理由不出具中標通知書的;
(二)未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
(5)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