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者發行的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財產,也不是真正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詳情如下:
1.任何向中國居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個人或交易所,均涉嫌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2.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法律依據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聯合公告
第壹條虛擬貨幣是特定的虛擬商品,非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開展法定貨幣和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出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第二條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成員單位應當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利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提供與虛擬貨幣註冊、交易、清算、結算相關的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存儲、托管和抵押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以虛擬貨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控,依托行業自律機制,加強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線索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采取限制、暫停或者終止相關交易和服務等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樣化的外聯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進行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互聯網平臺企業成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活動提供網上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有償導流等服務,並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相關線索,為相關查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