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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保險準備金

法律分析:壹是優化剩余保險金的收繳,實行分級收繳。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高於1%(含)但低於本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的50%征收,低於1%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的90%征收;30人以下(含)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二是規範剩余保險金的使用。明確將殘保基金優先用於保障就業,加大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激勵力度,支持殘疾人自主創業,提高職業培訓質量。各地要根據當地殘疾人就業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相關支出,不能把支出固定在收入上。三是加強對剩余保險資金的監管。加強殘保金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社會監督,將企業履行義務情況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使殘保金使用更加公開透明,為促進殘疾人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法律依據: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總體方案,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就業。

第六,合理確定就業形式比例。探索多種形式的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為用人單位更好履行法定義務提供更多選擇。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納本單位殘疾人就業的,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在審核殘疾人就業時應當予以考慮,並加強動態監控。

第十六條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拒繳或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支持就業服務平臺發展。充分發揮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殘疾人就業供需對接中的作用,對推薦殘疾人穩定就業壹年以上的,按人數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推進信息資源共享。省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殘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了殘疾人享受就業和殘保信息查詢機制。在保護殘疾人隱私的前提下,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公開殘疾人就業相關信息和數據。推進全省殘疾人求職信息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全國信息共享。支持殘疾人就業創業網絡服務平臺建設。

第十八條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保障機制。積極發揮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服務中的作用,鼓勵企業、殘疾人勞動者和就業服務機構簽訂三方協議。大力推廣雇主責任險、殘疾人意外傷害險等保險,保費由企業和殘疾人合理分擔,消除企業和殘疾人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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