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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死亡後財產如何處理?

壹是公民被宣告失蹤,其財產存在代管問題;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其財產依法繼承。

第二,我國《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提存有爭議的,或者沒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

即失蹤人的財產由他人保管,只能為失蹤人的利益進行妥善處理(如清償債務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宣告死亡的,在法律上相當於自然死亡,財產作為遺產依法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有效的,按照遺囑繼承。否則將開始合法繼承。《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或者被剝奪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三,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

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比較簡單,因為只涉及財產關系。宣告失蹤的判決是基於公民仍然活著的假設。從我國立法來看,公民被宣告失蹤後仍然適用關於遺屬的規定,並沒有喪失其民法上的主體資格。所以對他的財產只指定壹個托管人,失蹤人的債務用他的財產清償。較少涉及個人關系的變化。

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要復雜得多,既包括財產關系,也包括人身關系的變化。宣告死亡的判決是基於公民死亡的推定,其法律後果與自然死亡相同,即被宣告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終止。原民事法律關系變更、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作為繼承處理,債權人有權要求其繼承人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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