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指質權人以自己的責任或經出質人同意設立新的質押,以擔保自己或他人的債務,並將出質人提供的質押物交付債權人占有。動產質權人的權利之壹是質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限於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質權優先於原質權。動產質權人有權留置質押物。在債務人清償債務前,債權人有權留置質押物,直至債權實現。收集水果的權利。質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是指質權人享有收取孳息的權利。質權人不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僅取得孳息的質押權。水果可以是錢,也可以是錢以外的東西。質押損失的救濟權。質押財產可能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及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對質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質押。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四)擔保的範圍;
(五)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五條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應收賬款轉讓所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