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麽?1.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麽?(1)公民離開居住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生死不明。(二)公民已經離開戶籍所在地或者最後居住地不明,超過法定期限的。這個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壹是壹般情況下,已經離開戶籍所在地或者最後壹個戶籍所在地,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是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滿2年;第三,戰爭期間下落不明,戰爭結束後四個月。2.宣告死亡的程序是:(1)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符合申請條件的利害關系人範圍及順序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與被申請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案件後,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人的事實是否已經確認,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關於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申請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但同壹順序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對宣告死亡有異議的,應當宣告死亡。(2)由於宣告死亡,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當具有與公民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原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他們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按繼承程序處理繼承。(三)撤銷死亡宣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經被宣告死亡的人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確認其未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死亡宣告。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1。被宣告死亡期間以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2.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後,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配偶再婚離婚,後壹方配偶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夫妻關系。恢復夫妻關系,需要辦理復婚手續。3.被宣告死亡期間,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宣告死亡的人未經本人同意僅主張收養關系無效,壹般不應允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還,應當進行賠償。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物已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5.利害關系人以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返還原物和孳息外,還應當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四十六條,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