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員受全體業主直接監督。經持有本物業管理區域20%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提議,可以罷免選舉產生的委員。
業委會成員選舉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2.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擬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3.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方法和名單;
4.為第壹次業主大會做其他準備。
綜上所述,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必須是熱愛公益事業,道德品質好,責任心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在業主委員會工作有壹定時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業主代表和物業* * *人員。候選人可通過自薦、業主推薦或籌備組協商等方式產生,由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進行最終資格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278條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