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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種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兩者的區別在於,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壹種內部監督制度,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定,是最終的解決方式,也稱“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壹、什麽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判決,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制度。對於保證壹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不受行政權力的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什麽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對被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具有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第三,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在很多方面有很大的區別,比如,人民法院是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兩者的性質也不同。行政復議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而行政復議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行政復議的範圍比行政訴訟的範圍大得多。行政復議壹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如果相對人不服復議,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啟動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最高行政機關可以對其行政復議擁有最終裁決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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