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準確。堅持以村為單位選班子,向基層組織薄弱、戰鬥力不強的貧困村選派熟悉黨群工作的幹部,向產業基礎薄弱、集體經濟脆弱的貧困村選派熟悉經濟工作的幹部,向矛盾糾紛突出、社會發展滯後的貧困村選派熟悉社會工作的幹部,發揮自身優勢,幫助貧困村解決脫貧攻堅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2)優化結構。優先安排優秀年輕幹部和後備幹部參與駐村幫扶。每個駐隊壹般不少於3人,每次駐隊時間不少於2年。深度貧困地區的貧困村和脫貧難度大的貧困村要作為駐村幫扶工作的重中之重。東西部扶貧協作、中央單位對口支援、定點幫扶在深度貧困地區的,要加大幹部選拔任用力度。
(三)配備強有力的幹部。縣級以上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選派政治素質好、工作作風實、綜合能力強、身體健康的人員參加駐村幫扶工作。新任命的村小組長壹般應為科級幹部或科級後備幹部。幹部駐村時不承擔原單位工作,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駐村貧困村,確保駐村專職幫扶。扶貧期間,貧困村退出的,駐村工作隊不得退出,幫扶力度不得減弱。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拔管理的指導意見》五、強化考核激勵。
(1)加強考核。縣黨委、政府每年對駐村工作隊進行考核檢查,確保駐村幫扶工作取得實效。堅持考勤與績效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期滿考核相結合、工作總結與村民評價、村幹部評價相結合,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和公信力。考核的具體內容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年度考核結果應送派出單位備案。
(2)表揚和鼓勵。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提拔和使用駐村幹部的重要依據。對於成績突出、群眾公認的村幹部,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符合條件的列為後備幹部,註意優先選拔使用。
(3)嚴肅問責。駐村幹部不能勝任駐村幫扶工作的,由駐村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召回調整意見,派出單位應及時召回調整。對不履行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對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有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處理;同時,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派出單位和管理單位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