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和民權的區別
1,主體不完全壹樣。狹義的公民身份僅限於具有自己國籍的公民;有人權的人是指自然人,除本國公民外,還包括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這是壹個。其次,公民權利的主體是單壹的人,而人權的主體既包括單壹的人,也包括壹個群體,如民族、國家、婦女和兒童。
2、適用範圍不同。在某個特定的國家,只有公民享有公民權,而該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沒有公民權。比如,各國憲法規定選舉權、被選舉權、直接或派代表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平等政治地位權、平等公職權、公民復決權、自由回國權、擔任總統和議員的資格等,都是本國公民的專屬權利,非公民不能享有。然而,各種人權適用於壹國領土內的所有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3.屬性不同。民權只有法律屬性;人權除了法律屬性,還有道德屬性和政治屬性。從每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來看,人權屬於道德範疇,即應該擁有權利。20世紀50年代以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將人權視為國際政治鬥爭的工具,幹涉別國內政,給人權塗上了濃厚的政治色彩,因此人權具有政治屬性。
4.表達上的差異。公民權利,壹般各國憲法都有明確規定;至於人權,有的國家憲法有規定,有的國家沒有(目前已有近40個國家將人權寫入憲法)。當然,壹個國家的憲法中沒有人權並不意味著沒有人權,因為國際法也是人權法的重要來源,所有加入人權公約的國家都必須尊重和保護相關人權。
5.執行和監督機制的差異。公民權利的實現受到國內法律的保障,包括執法和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人權的實現不僅受到國內法律和機構的保障,而且受到國際法和國際人權組織的監督。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機制包括舉報制度、國家間指控制度和個人申訴制度。
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平等適用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