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當蕭炎的數學成績不好時,老師會懲罰他,用板子或教鞭打他的手掌。老師的錯誤做法嚴重侵犯了蕭炎的人格尊嚴和其他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所以老師的違法行為可以和家長壹起向學校領導或者上級部門反映,可以責令老師改正錯誤做法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教師有權要求學校主管部門對這種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管機關不處理的,可以代表被告向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將責令其處理。如果認定為輕傷,公安機關將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行為人承擔被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鑒定結果為輕傷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老師打學生不違法。老師和大學生的行為涉及侵權,侵害了孩子的人身權益。被害人的監護人有權向相關主觀部門舉報和投訴。如果毆打很深,那就是違法的。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