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學生死亡與學校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如失職、管理不到位,學校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2.學生死亡由他人造成的,學校在自身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
應對學生猝死事件;
1,上課時有學生受傷、猝死會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2.召開安全領導小組和全校教師會議,通報事件情況,穩定人心;
3.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情況(2小時內),請求上級幫助指導;
4、向駐地公安部門說明情況,請求配合學校做好校園秩序的穩定工作。
5.指定專人組織調查,保存第壹手資料(原始記錄),保護現場或留樣,不得擅自對事故進行定性,並寫出事故報告,分別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
6.召開學生大會,通報事件,進行安全再教育,做好事故發生後維護校園穩定和秩序的工作;
7、專人負責接待家長,召開家長會,通報事件情況,穩定家長情緒,必要時與家長所在單位領導做好工作;
8、冷靜面對媒體采訪,有專人負責接待,未經同意,師生不得接受采訪,加強對過往崗位的管理;
9.全校所有教師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發布誤導性信息,* * *做好維穩工作。
綜上所述,學校承擔的是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而不是監護的義務。學校未盡到相關義務時,應當承擔適用於其過錯的責任。學校的責任並不免除未成年學生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