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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

學生意外溺水死亡的賠償標準,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壹、死亡賠償金標準

1.喪葬費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累計計算六個月。

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二十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是溺水學校的責任嗎?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承擔的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教育和管理責任,而不是類似於家長的監護人責任。根據規定,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行為並無不當。

(壹)發生在學生上學、放學、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

(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自行留校或上學。"

學校是否盡到監管責任,是決定學校是否應對溺水學生進行賠償的關鍵。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但這種責任的履行應限於學校管理下的時間和地點。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學校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本條的應用強調三個條件:

第壹,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二,在學校監督管理範圍內,

第三,學校有過錯。我應該有明辨是非,保護自己安全的能力。我知道在山塘遊泳很危險,但我還是去遊泳,這是我自己冒險的行為,最終導致溺水,我自己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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