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2。主要內容。
(1)補貼。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貼殘疾人因殘疾而發生的額外生活費用,針對低收入家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和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和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貼殘疾人發生的額外長期護理費用。目標是殘疾等級被評定為壹級或二級並需要長期護理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者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護理的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長期護理是指因殘疾持續6個月以上而導致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護理服務支出。
(2)補貼標準。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長期護理需求確定,並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殘疾人的不同困難制定分級補貼標準,提高系統的精準度,加大補貼力度。
(3)補貼的形式。兩項殘疾人補貼以現金形式按月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補貼類別和標準,采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4)政策銜接。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以同時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的殘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公致殘人員、離退休人員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和護理補貼(津貼),可選擇申請生活補貼(津貼)和護理補貼(津貼)中的壹項。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但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領取工傷保險和生活護理費並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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