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權利。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最豐富的權利。
2.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最基本的人身權,主要包括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和人身安全權。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常見的測試案例,如不安全的學校設施,導致學生受傷;
3.隱私權。學校和教師有義務保護學生的隱私、不願意或不方便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不被他人知曉。常見的測試案例,如私拆學生信件、私讀學生日記、短信、上課發小紙條、公開學生成績等。
4.人身自由權。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掩埋的理由隨意搜查學生,不得禁閉學生。常見的測試案例如搜查學生、禁閉、拘留等。;
5.人格尊嚴權。學校和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常見的測試案例如毆打、過度抄襲、醜學生、紅綠圍巾等。
普通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
1,學生受教育機會均等權;
2.學生參加考試的權利;
3.學生在課堂上學習的權利;
4.學生選擇教育的權利;
5.學生在繼續學習和恢復學習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綜上所述,學生法律地位的確立起到了保護學生權利的作用:使師生關系從從屬發展到平等;學生觀的變化;學生自身法律意識的提高;通過立法確立學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要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采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接受義務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受過教育的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