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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行為與學術道德的關系

壹般認為,學術研究的求真性決定了研究者具有比普通人更高尚的道德,“學為人師,行天下”的師德也要求他們為人師表。但現實表明,道德的籠統、抽象和彈性,以及教學科研人員的自律,似乎都無法制止學術不端行為。立法者、政府、學術團體等廣泛參與了對科研不端行為的預防和懲罰,並制定了壹系列具體的、剛性的、普遍性的和他律性的法律、規範和制度對其進行規範。實踐中,對於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相關機構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如果他們不能懲罰,他們不會被驅逐,他們可以在沒有刑事制裁的情況下進行行政制裁。

法律是最起碼的道德。我們只把嚴重違反科研倫理道德的行為規定為違法行為,違法的行為必然違反道德。所以,法律是學術研究中不可觸碰的紅線。在實踐中,違反與科學研究有關的法律和條例可能導致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比如,無論是橫向的還是縱向的科研項目,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都可以規定因學術不端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下的民事責任,比如停止撥款、追回已撥款、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等。

對於學術造假騙取巨額科研經費,或者學術造假給公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還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基於我國學術管理的行政性,通過行政手段或讓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是控制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重要途徑。近年來,教育部、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科研管理機構出臺了壹些部門規章,規範教學科研人員的學術研究行為;承擔部分行政責任的高校和研究機構也陸續出臺了壹些規章制度,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查處。根據這些規章制度,科研不端行為的行為人可以承擔警告、通報批評、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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