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不是壹個新問題。制定壹部關於黨內監督的規範性文件,是黨的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黨內外的強烈呼聲。首先,制定這個規定是全面推進黨建工作的需要。黨的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始終。這壹規定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取得了新進展、新成效。其次,這個規定的制定,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督制約體系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規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領導行為,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是實現黨的意識和組織的監督制約的統壹,在提高黨的意識的基礎上依法治黨。第三,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迫切需要。當前,我們黨的黨風廉政建設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蔓延,原因在於制度缺失、監督不力、紀律不嚴。這個文件的出臺,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督不是壹個新問題。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內監督條例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深化黨的執政效率,在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政方式上取得新進展的歷史必然產物。就我們黨而言,特別是執政後,重視黨內監督是我們黨的壹貫思想。黨的歷代領導人都非常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作出相應規定,以利於對黨組織和黨員的嚴格監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就加強黨的建設、改進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等重大問題作出了決定。監察條例的出臺順應了新時期黨的建設的新情況新形勢,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政能力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理解
修改後的《中國* * *《生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更加全面具體。我們以“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新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的方針,進壹步把我們黨過去的壹些紀律處分規定正規化、規範化、具體化。
新規經過實踐和修訂後,違紀界限更加清晰,違紀性質更加準確。明確指出,作為黨員中的領導幹部,黨員,要知道自己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做了不該做的事會受到什麽樣的懲罰。新規中,很多條款註意與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操作中的矛盾和沖突。在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失職瀆職行為的認定時,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定,具體規定了違反黨紀後接受處分的過程,以及紀律處分與法律制裁的界限和操作程序,使《紀律處分條例》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紀面前黨員平等的原則。鑒於社會反響,對黨員有償服務、重婚、包養情婦等壹些違紀行為,從重處理。但同時,規定註意保護每壹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要充分。從實際出發,強調黨員民主權利的程序保障,不允許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準,這對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