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購買商品的退貨有明確規定。正因如此,當消費者需要退貨時,可以在商家拒絕退貨的情況下,拿出這條法律來要求對方執行。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2)新鮮易腐;(三)消費者在線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報刊投遞。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如果商品能夠保持其原有的質量和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附件、商標和使用說明的完整性,則該商品被視為狀況良好。消費者基於檢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進行合理調試以確認商品的質量和功能,不影響商品的完整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