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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納稅的申請條件

有下列特殊困難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納稅:

1.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2.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

延期納稅申報的條件是什麽?

1.需要申請延期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因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申請延期納稅申報。

2.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需要在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報告,經審核合格後可以延期辦理納稅申報。更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重大災害無法進行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宣布允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納稅申報,待災害消除後再進行納稅申報;

3.因會計處理不及時造成應納稅額難以計算的,需要申請延期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延期納稅。申請人需在納稅申報期內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納稅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納稅;

延期繳納稅款的程序如下:

1.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2.提交相關材料;

3、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未被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法的“特殊困難”和審批權限解釋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2.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有權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納稅。

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怎麽辦?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批準並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和貨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壹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所稱的特殊困難: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的審批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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