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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法律解析:開設賭場罪是指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職業的客觀行為。壹旦賭場正式開業並被部分人實際使用,則認定本罪既遂,與創辦人是否實際獲利無關。如果賭場老板自行參與賭博,並且從事賭博的,可以考慮將本罪與賭博罪合並。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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