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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的分類標準

法律制度的分類標準如下:

1,根據法律的創制和發布方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據法律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據法律的內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4.根據法律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人的效力,分為壹般法和特別法;

5.根據法律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6.公法和私法。

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如下:

1,法律體系是壹個國家所有現存法律的整體;

2.法律體系是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系統有機整體;

3.法律體系的理想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部協調;

4.法律體系是客觀規律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壹。

另壹種法律制度的特點是:

1,法律體系是壹個國家的國內法體系,包括該國承認的國際法;

2.它是由現有法律組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體系的單位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由若幹相關的法律規範組成,所以法律規範是法律體系的最基本單位;

4、法律體系不同於立法體系,立法體系是由規範性文件組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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