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決定了壹方可以變更合同。有些合同是為了壹方的利益而訂立的;也有壹些合同中的某些條款是為了壹方的利益而特別約定的。因為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壹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的利益,可以變更合同。
二是當事人協商同意,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明確,不能含糊,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所有義務無法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果在不可抗力發生後,通過債務人的努力仍能履行合同,則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43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修改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合同沒有變更。
《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就失去了意義,應該被消滅。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消除合同關系。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這意味著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為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要求債務人有過錯,拒絕違法行為(無法定事由),有履行能力。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這是債務人的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內容中不是特別重要,即使債務人在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會使合同的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但債權人應向債務人發出履行提醒,並給予壹定的履行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債務人仍未履行合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對於某些合同來說,履行的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債務人不按時履行,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終止合同。當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對特定合同的解除規定了特別法定條件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該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