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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判刑後債務還用嗎?

經濟犯罪被判刑後,債務仍在使用。

1,承擔刑事責任後,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不能代替民事責任。壹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這樣的;

3、除非原告主動不要,否則債務仍然存在。所以,詐騙罪被判刑後,需要還錢;

4.認定為經濟詐騙罪,犯罪行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被害人財物,同時達到特定數額標準的;

5.如果在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罪犯刑滿釋放後仍可被要求退賠。

經濟犯罪的立案標準是:

1.經濟犯罪壹般以濫用經濟交易中的名譽關系為目的,違反經濟自然規律,導致危害整體經濟秩序的非法獲利行為。

2.經濟犯罪是對經濟犯罪主體,即國家單位的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有關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公務的公職人員,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經濟行為。

3.違反經濟犯罪有其相應的懲罰。

綜上所述,無論涉嫌經濟犯罪還是其他類型的犯罪行為,即使被判處刑事處罰,也仍然需要承擔債務償還等民事責任。根據規定,犯罪行為被發現後,犯罪所得將被沒收。刑事處罰期滿後,債權人發現刑滿釋放人員不還款的,可以主動要求對方還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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